各出資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國資國企改革,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提高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效率,有效維護國有資本權益,經委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武漢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武國資發【2013】1號,以下簡稱《評估辦法》)部分內容進行調整,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關于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審核主體
1、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核準。
2、市國資委核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負責備案。
3、市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二)關于評估機構選擇及專家審核
1、凡需提交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通過搖號方式從武漢市國資委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以下簡稱備選庫)內選擇評估機構,并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2、市出資企業負責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出資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備選庫內選擇評估機構,并由市出資企業對評估報告組織專家審核。
(三)關于出資企業在資產評估管理方面的責任
1、市出資企業應依據《評估辦法》的要求,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建立健全資產評估工作管理制度和資產評估項目臺賬,配備專門的評估管理人員對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規范管理。
2、對于需要報請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市出資企業應履行內部審核程序。
3、市出資企業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情況上報市國資委。
二、工作要求
1、市出資企業要盡快建立健全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門的評估管理人員,市出資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本企業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資產評估工作管理制度報市國資委備案。
2、市國資委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未按照《評估辦法》規定程序及本通知要求進行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的出資企業,市國資委將依據相關黨紀政紀和《評估辦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紀律處分,對企業經濟行為中未嚴格按照國資評估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市出資企業于2014年8月1日以后發生的經濟行為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本通知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7月16日